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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试行)
2018年12月07日   学工部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根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河财政文〔2017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要坚持知识学习与全面发展并重,确保测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学校通过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加强对学生成长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测评结果将作为各类评奖、评先、毕业生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测评内容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学业、基础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三部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采取以下计算公式: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业成绩×80%+基础素质测评成绩×10%+发展素质测评成绩×10%

第六条  学业成绩主要考核学生专业知识学习情况,以参评课程平均成绩作为衡量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参评课程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纳入学业成绩测评的参评课程由院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七条  基础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政治思想及日常行为综合表现,满分为100分。测评采用“记实”和“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施行。

(一)“记实”为贯穿全学年的量化评价,需记实的行为包括思想政治、遵纪守法、学习表现、文明卫生、诚实守信、集体活动等方面:

1.思想政治: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应当积极参加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等。

2.遵纪守法:学生应当增强法纪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积极参加法律法规宣传和校规校纪教育活动等。

3.学习表现:学生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按要求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应当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学术活动等。

4.文明卫生:学生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具有良好的文明素质;应当文明上网、文明就寝、文明就餐、文明离校,树立大学生良好形象;应当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做好个人和集体卫生等。

5.诚实守信:学生应当树立良好的诚实守信意识,严谨求实;应当诚信、严谨治学,不弄虚作假;应当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应当按照规定向学校及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提供个人或家庭真实信息等。

6.集体活动:学生应当树立集体主义思想,具有团队精神;应当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等。

对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予以减分,对达到要求或受到表彰、表扬的行为予以加分。具体加减分幅度由各院系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制定细则。

(二)“评议”为学年末对学生进行的定性评价,主要评议学生的现实综合表现。评议采取班级评议和辅导员评议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发展素质测评旨在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组织能力等方面的表现,以学生实际参与的各类活动情况及所获的荣誉、奖励作为主要测评依据,采取“记实”累加的方法获得,满分为100分。具体测评办法由各院系根据自身实际自行设定。

(一)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主要包括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参与科研课题、参加讲座论坛、发表学术论文、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参与创业训练实践等活动及各类活动获奖情况。

(二)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主要包括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社工活动、志愿服务等活动及各类活动获奖情况。

(三)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主要包括学生参加人文类、艺术类、体育类活动,参加人文类、艺术类、身心发展类讲座及各类活动获奖情况。

(四)组织管理与技能培训:主要包括校级、院级学生干部的履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及所获组织管理方面的表彰、奖励,学生获取外语类、计算机类、司法类等社会资格考试的认定等。

(五)院系结合自身实际增加的其他发展素质。

第九条  院系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申报的各项活动证明、奖项、荣誉应予以认真审核,如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经核实后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我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生处统一部署、指导和监督,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院系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团委(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作为小组成员。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院系学科特点及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向学生公布实施;

(二)成立院系和班级测评工作实施小组;

(三)指导测评工作实施小组开展本院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四)监督并裁定测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结工作于每学年9月份进行,应届毕业生在每年6月份进行。学年测评的起止时间为每年9月至次年7月。毕业班学生测评时间截止到次年5月。

第十三条  测评工作分个人总结和日常记录、民主评议、综合排序、审查公示四个步骤进行:

(一)个人总结和日常记录:学生按照综合素质测评内容要求,进行个人总结,提交院系测评工作实施小组,小组根据学生个人总结及学生日常表现和相关证明,进行原始记实材料收集、记录、计分,每月向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

(二)民主评议:学年末院系对学生进行定性评价,并将评议结果报院系测评工作小组登录、备案;

(三)综合排序:院系测评工作实施小组计算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并根据测评成绩进行专业或班级排名;

(四)审查公示: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报院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误后公示5日。若学生对测评过程、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院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院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应在3日内做出复核结论。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无异议后,院系将结果报学生处审查、备案。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试行)》(河财政学〔20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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