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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06月14日   学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河财政文〔2017〕45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和学生集体。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  奖励项目包括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学金两大类。

  第五条  荣誉称号包括个人类荣誉称号和集体类荣誉称号:

  (一)个人类荣誉称号

  个人类荣誉称号分为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十佳励志成长成才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五四青年标兵、十佳团支书、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社团活动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以及优秀毕业生等;

  (二)集体类荣誉称号

  集体类荣誉称号分为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社会实践先进团队、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支部、十佳社团、文明宿舍以及文明宿舍标兵等。

  第六条  奖学金包括国家设立奖学金、学校设立奖学金和社会捐赠奖学金:

  (一)国家设立奖学金

  国家设立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校设立奖学金

  学校设立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包括道德文明奖学金、学术科技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中外合作办学优秀学生出国留学奖学金等;

  (三)社会捐赠奖学金

  学校与捐资方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十佳励志成长成才优秀学生、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等评选依据学校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办法进行。

  第八条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五四青年标兵、十佳团支书、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社团活动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团队、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支部、十佳社团等评选依据共青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表彰奖励相关文件进行。

  第九条  文明宿舍、文明宿舍标兵评选依据学校学生文明宿舍评选办法进行。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依据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依据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社会捐赠奖学金评定依据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优秀学生出国留学奖学金评定依据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优秀学生出国留学奖学金办法进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项奖励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实施:

  (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十佳励志成长成才优秀学生、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文明宿舍、文明宿舍标兵、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奖项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五四青年标兵、十佳团支书、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社团活动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团队、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支部、十佳社团等奖项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

  (三)优秀毕业生等奖项由就业指导处负责组织实施;

  (四)社会捐赠奖学金由学校、院系与捐资方共同组织实施;

  (五)中外合作办学优秀学生出国留学奖学金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在总结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院系依据奖励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组织实施机构审核,由学校做出奖励决定。

  第十六条  院系应当将学生所获奖励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在奖励申报和评审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学校有权撤销其所获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奖励监督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学生的奖励情况提出异议,学校依法保护对学生奖励的举报和监督行为。

  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接到反映后,要根据职能权限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对在学生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于同一种先进事迹符合多种奖励项目者,可以兼得荣誉称号,但就其高位奖金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先进事迹,可参照本办法,经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试行)》(河财政文〔201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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