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2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3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4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高校学习特别勤奋,成绩特别优异,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高校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体在校学生。
第六条 我校每年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资助的资金,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分为两个档次,一档为每生每年3500元,二档为每生每年2500元。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生活俭朴,身心健康;
5.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原则上应是当年获得学校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同时获得校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等校以上荣誉称号之一者。
6.当年综合素质测评的素质拓展成绩为优。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6.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一般困难或特别困难学生标准。原则上应是当年获得学校二等(含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同时获得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学校荣誉称号之一者。
7.当年综合素质测评的素质拓展成绩为良好(含良好)以上。
(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积极上进;
5.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6.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一般困难或特别困难学生标准。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文件要求,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助学金在每年贫困生认定工作结束后,进行资助。
第十条 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有关表格见附件):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单复印件;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原则上应是当年经学校认定的贫(特)困学生,同时获得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者原则上应是当年经学校认定的一般困难或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评审。
(一)学生处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向各院(系)、部下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
(二)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等额评定,确定初评名单,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将评定材料报告(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推荐名单备案表及有关材料(备案表和统计表一式一份并附电子版,要求excel格式,申请表一式两份,个人和家庭证明相关材料一式一份)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批准,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再次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备案。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及时、足额地发放给学生。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实行公示制度。院(系)向学校报送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前,须将推荐名单公示三天。学校在向省教育厅报送评审名单前,将全部名单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防止不正之风、弄虚作假行为出现。
第十五条 对于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将根据问题性质予以审查,做出相应处理。
(一)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取消其荣誉称号,停发奖学、助学金;已经发放的,责令其上交,并予以相应处分。
(二)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获得奖励、资助的学生,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遵守校规校纪,争做诚实守信、自立自强的大学生。一年后要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学习、生活、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书面总结交所在院系。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等组织的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性活动。
第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同时获得。
第十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当年所获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但可享有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应首先缴纳在校期间所欠的学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年内如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学校可对其终止资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