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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2017年09月13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河财政文〔2017〕4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过程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受到如下处理:

(一)取消其处分期限内获得各种表彰、奖励及其他有关权益的资格;

(二)学生学位的授予按照学校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纪律处分均具有相应期限: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八条  学生纪律处分到期后,按照学生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研究并提出初步意见、有关部门审核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终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在校期间曾受到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二)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的;

(三)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六)重大活动、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学生处负责本、专科学生的违纪处理;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的违纪处理。

第十二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系查证、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由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查证、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因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试纪律给予本、专科学生处分,由院系查证、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查后由学生处审核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院系应当在学生的违纪行为发生后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后可延长至10日;

学校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通知有关院系,并移交有关调查材料;

特殊情况下,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处分决定应及时在全校、院系、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可以不予公布;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做出后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个人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的处理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分  则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和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利用各种手段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违反《反分裂国家法》,组织、策划、参与分裂国家活动的;

(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包庇间谍犯罪行为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非法集会活动的;

(五)利用互联网或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制作、散发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安定团结的音频、视频、文字资料;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的;

(六)参与邪教组织,组织邪教活动,或者组织、参加其他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刑法规定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传播宗教、宣传迷信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校内穿着宗教服饰,从事礼拜、朝拜等宗教仪式活动,存放、使用与宗教仪式有关器物的;

(二)在校内组织传教活动,储存、传播宗教音频、视频、文字等资料的;

(三)在校内进行其他宗教、迷信活动的。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二)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二)虽未实施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行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

(三)在打架斗殴中喊号助威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制造混乱的;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侵犯公私财产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盗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二)为盗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提供信息、工具等帮助或者进行掩盖、窝赃的;

(三)拾得遗失物拒不返还或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

(四)擅自出租、变卖公私财产从中牟利或造成财产损毁的;

(五)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校园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起哄吵闹、推挤哄抢,抛掷、焚烧物品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

(四)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操场等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经教育不改的;

(五)明知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故意损毁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

(七)故意破坏环境卫生,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违章张贴的;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的;

(八)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

(十)在公共场所吸烟,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阻挠管理人员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住宿秩序等检查的;

(二)擅自占用床位或调换房间,经教育不改的;

(三)私自出租学生宿舍、床位的;

(四)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五)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或引起火警、火灾的;

(七)在宿舍楼焚烧物品或故意投掷物品、火种的;

(八)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宿舍的;

(九)将宠物带入宿舍或在宿舍喂养宠物的;

(十)损坏或挪用消防设施、设备的;

(十一)扰乱宿舍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偷窃、伪造、违规转让公文、印章、证明、证件等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等物品的;

(二)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的;

(三)伪造请假手续、教师签名、证明、证件的;

(四)违规转让各种证件的;

(五)违反学校医疗规定,伪造诊断证明,伪造修改处方、药方,报销单据的;

(六)在学生资助、奖学金评定、评先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故意破坏,擅自修改、移动、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其他信息的;

(二)擅自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盗用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非法侵入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的。

(四)登录非法网站,在网上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公序良俗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侮辱、谩骂、造谣、诬陷或威吓、骚扰他人,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匿、毁弃或未经允许观看他人电子信息和纸质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光学和电子设备偷窥、拍摄、录制他人隐私的;

(四)故意泄露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编造事实或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破坏他人恋爱、婚姻、家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酗酒滋事或组织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和考试管理规定的学生,分别按照学校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考试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河财政文〔2011〕9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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