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根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河财政文〔2017〕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申诉处理。其他类型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校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对学校给予退学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三)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第四条 处理学生申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9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监察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法律事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院系、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作出复查结论三个环节组成。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依本办法进行的申诉,不影响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不再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第十一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和原决定书的复印件或原决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及时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登记受理;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申诉书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登记受理。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和送达申诉人。
对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诉人于5日内补充,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放弃,不得再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又重新提起的;
(三)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决定或改变原决定的复查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复查决定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决定需要改变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复查决定对留校察看以下纪律处分决定需要改变的,交由原处分决定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复查决定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者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十七条 申诉复查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部门。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河财政文〔2011〕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