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2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3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4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高校学习特别勤奋,成绩特别优异,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高校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体在校学生。
第六条 我校每年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资助的资金及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档次,一档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档为每生每年3500元,三档为每生每年2500元。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生活俭朴,身心健康;
5. 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优秀,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前10%至前30%之间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详见教育部办公厅“教财厅函[2010]16号通知)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均应位于前25%以内;
5.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积极上进;
5.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6.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一般困难或特别困难学生标准。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文件要求,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助学金在每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进行资助。
第十条 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有关表格见附件):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单复印件;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原则上应是上学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者原则上应是本学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或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评审
(一)学生处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向院系下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
(二)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等额评定,确定初评名单,公示五日无异议后,将评定材料报告(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一式两份,个人和家庭证明相关材料(一式一份)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再次公示五日。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备案。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按十个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及时、足额发放给学生。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实行公示制度。院系向学校报送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前,须将推荐名单公示五日。学校在向省教育厅报送评审名单前,将全部名单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日,防止不正之风、弄虚作假行为出现。
第十五条 对于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将根据问题性质予以审查,做出相应处理。
(一)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取消其荣誉称号,停发奖学金、助学金;已经发放的,责令其上交,并予以相应处分;
(二)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获得奖励、资助的学生,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遵守校规校纪,争做诚实守信、自立自强的大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性活动。
第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同时获得。
第十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当年所获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但可享有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学生一年内如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学校可对其终止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河财政文〔2011〕9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
- 学年度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院系: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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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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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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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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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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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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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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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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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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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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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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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况 |
成绩排名: (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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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 (名次/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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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期间主要获奖 情况 |
日期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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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200字)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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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100字) |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院 (系) 意 见 |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院系公章) 年 月 日 |
学 校 意 见 |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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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0年版
附件2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 ― 学年)
学校: 院系:
基 本 情 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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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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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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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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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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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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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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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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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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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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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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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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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经 济 情 况 |
户口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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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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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总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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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总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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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认定 档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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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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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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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测评情况 |
排名排序 标准 |
总人数 |
学习成绩排名 |
综合考评排名 |
名次 |
所占比例 |
名次 |
所占比例 |
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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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期间 主要 获奖 情况 |
日期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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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家庭情况、在校表现、300字以上,500字以内)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院(系)意见 同 意 (公 章) 签名: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同 意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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