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开、合理分配资助资源,确保国家和河南省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531号)、《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办财〔2017〕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普通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五条 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学生。尤其要把有以下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一) 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二) 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三)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者;
(四) 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收入者;
(五) 学生本人或其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者
(六) 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或城镇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
养家庭学生;
(七) 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
(八) 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
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九)贫困边远山区家庭、人口多、家有重病人、在读学生多家庭的学生;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班内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结果实施公示。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院系组织成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审核工作。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时,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一),并负责收集《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条 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要如实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仅提交《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提交由家庭所在地县(区)扶贫办核实的《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附件三)和《扶贫手册》和《脱贫明白卡》的复印件,并附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中的查询结果截图,同时加盖扶贫办公章。孤儿提交父母死亡证明(公安、法院或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一条 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院系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过程中,院系要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要通过“看、问、查”等方式,重点做好申请(附相关证明)、民主评议、班级辅导员意见、公示、建立档案等几个环节的工作,保证结果的客观公正。认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
第十二条 院系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助情况内容,不涉及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资助工作小组或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质疑。院系资助工作小组或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查实的基础上,及时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院系上报结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院系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全面、真实、准确地记载相关信息。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学生,要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采取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学校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河财政学〔2011〕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一: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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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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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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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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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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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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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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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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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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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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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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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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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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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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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陈述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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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家庭经济困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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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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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决定 |
院系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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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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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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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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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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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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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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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 户 口 |
□城镇 □农村 |
家 庭 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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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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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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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 残 |
□是□否 |
单 亲 |
□是□否 |
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
□是□否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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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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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区号)-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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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签章 |
学生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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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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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民政部门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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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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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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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供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可复印。请如实填写,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后,交到学校。
附件三:
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情况证明表
院(系): 专业班级: 学生类别(打√):新生□ 在校生□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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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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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
民 族 |
|
身份证号 码 |
|
政治 面貌 |
|
入学前 户 口 |
□城镇 □农村 |
家庭人口数 |
|
家庭人均 年收入 |
|
高中 毕业学校 |
|
孤 残 |
□是 □否 |
单 亲 |
□是 □否 |
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
□是 □否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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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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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座机(含区号): 手机: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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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 核意见(在校生填写) |
该生系我校在校学生,根据精准资助相关政策,请协助查询该生家庭建档立卡信息。 辅导员签字: 联系电话: 学校资助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县(区)扶贫办 审核意见 |
经登录“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该生系我县(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具体信息如下: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 建档时间: 预计脱贫时间: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办公电话: 审核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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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用于普通高校学生申请精准资助。可复印。请如实填写。请到家庭所在地县(区)扶贫办核实、盖章后,交回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