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团委、财务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各用工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是:
(一)开拓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和审批。
(二)根据院、系推荐,审核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条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三)统一使用和管理勤工助学基金,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
(四)检查指导院、系和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九条 学生所在院、系的职责是: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推荐并配合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二)加强对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
(三)负责处理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十条 用工单位的职责是:
(一)各用工单位应派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提出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说明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需用人数、完成时间、应付报酬。临时用工需提前一周报用工计划,急用工也必须经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同意后方可用工,同时填写临时用工申请表。
(三)与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签订用工协议。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在思想上、技术上开展具体指导。
(四)制定用工质量标准及考核细则,对学生完成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填报勤工助学学生考核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备案名单核对工资发放对象,如名单不符,则工资不予发放。
(五)每月20日前将本月勤工助学学生辞职申请书及汇总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学生辞职及岗位换人手续,不得私自调换上岗学生。
(六)对违规违纪和不按要求完成工作的勤工助学学生,有权提出辞退申请,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行政管理助理和学生服务等为主。
第五章 申请、聘用及辞职程序
第十三条 聘用条件
(一)原则上聘用当年经过贫困生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发生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正常就学、持有院、系出具的相关证明的学生。
(三)一名学生同一时期只能从事一份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
每学年贫困生认定后两周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院、系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勤工助学申请表》,如实填写表格所列内容,完成申请程序,此申请一年内有效,下一学年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聘用程序
(一)集中聘用程序
学生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勤工助学申请表》参加校内勤工助学选聘会,选聘会后用工单位将上岗学生名单(含电子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临时聘用程序
学校因需要临时安排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可在所在院、系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勤工助学申请表》,完成申请程序,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为其安排岗位。
(三)受聘学生于当月月底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具的派工单到用工单位搬到,接受岗前培训,下月月初正式上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始计发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 辞职程序
每月20日前,勤工助学学生可将辞职申请递交用工单位,同时完成本月工作,不得提前离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月底集中办理辞职手续。
第六章 酬金标准
第十七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统一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提取并支付。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七章 考核及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各院、系、用工单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
(一)设立“勤工助学先进单位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于未通过考核的单位,中心有权撤销其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立“励志先进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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